博物馆章程


扬州博物馆章程



   

序言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二章  举办单位

第三章  理事会

第四章  管理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与使用

第六章  信息披露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八章  章程修改

第九章  附则


   

扬州博物馆成立于1951年,经过近70年的发展,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的藏品丰富、功能齐全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。20038月,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,与扬州博物馆合建一座现代化的新馆,扬州广陵书社收藏的30万片古籍雕版版片收入扬州博物馆。200510月,扬州博物馆新馆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建成并对外开放。扬州博物馆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实行“两块牌子、一套班子”管理,法人单位为扬州博物馆,核定编制为62人。经市文物局明确,天宁寺及马可· 波罗纪念馆由扬州博物馆代管。20081月,扬州博物馆对社会免费开放,5月被国家文物局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。目前,扬州博物馆馆长室下设办公室、展览部、宣传教育部、保管部、文化创意产业部、研究部、科技保护部、物管部、保卫部、天宁寺管理办公室等10个内设部门。


第一章      

第一条  为促进和保障扬州博物馆科学发展,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和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馆名称为扬州博物馆,英文名称为Yangzhou Museum。地址为扬州市文昌西路468号。

第三条  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四条  本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其宗旨是收藏、保护、研究扬州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,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成果,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,提升公众的人文、艺术和科学素养。

第五条  本馆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开展与藏品或地方历史文化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,举办以历史、科学和艺术为主题的陈列展览;

(二)利用本馆资源积极开展地方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,开展对外文化交流;

(三)开展文物保护及修复科学技术研究,做好文物标本征集、鉴定、保管、保护、修复及复制;

(四)利用本馆藏品资源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;

(五)举办相关学术研讨、讲座、培训,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;

(六)编辑出版学术著作、展览图录、科普读物及《江淮文化论丛》;

(七)向观众提供讲解、语音导览、文化创意产品等配套服务;

(八)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。


第二章  举办单位

第六条  扬州博物馆的举办单位为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,举办单位的权利有:

(一)提出扬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向扬州博物馆委派有关理事;

(三)审核扬州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(四)批准扬州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五)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;

(六)监督扬州博物馆的运行;

(七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
第七条  举办单位的义务有:

(一)支持扬州博物馆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害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
(二)为扬州博物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
(三)维护扬州博物馆合法权益,支持和引导本馆发展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
第三章  理事会

第一节  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
第八条  扬州博物馆理事会是扬州博物馆的决策、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第九条  本馆理事会成员15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、名额与产生方式为: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;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各委派理事1名;扬州博物馆员工理事3名,其中馆长、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,其余2名理事由本馆职工推选产生;社会人士理事9名,由社会知名人士、文博专家等组成。理事会内设监事1名,由理事人员兼任。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扬州博物馆邀请,经举办单位确认后产生。

第十条  扬州博物馆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
(一)确定扬州博物馆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并保障其实现;

(二)拟定及修订扬州博物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
(三)拟定扬州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
(四)选举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
(五)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;

(六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;

(七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年度工作计划;

(八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年度工作报告;

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十)沟通协调扬州博物馆与社会各届的关系,争取政府、社会对扬州博物馆的支持。

第十一条  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、决策和监督权,支持管理层工作,不直接参与扬州博物馆具体管理。

第十二条  扬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本馆日常工作,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,接受理事会监督,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照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,并报举办单位批准。


第二节  理事

第十五条  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任职资格:

(一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
(二)身体健康、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扬州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
(三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
(四)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扬州博物馆员工理事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,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。

(六)社会理事须是文化、艺术、教育等社会知名人士,或是扬州博物馆捐赠者、志愿者代表,或是为扬州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
(四)参加扬州博物馆举办的活动;
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
(二)及时向扬州博物馆管理层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应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
(二)不得凭借扬州博物馆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
(三)不得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管理和运作;

(四)不得从事与扬州博物馆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、年龄或工作职务变化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  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,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

第三节  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;设副理事长两名,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
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
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六条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。

第二十七条  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
(二)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
(三)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节  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。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
第二十九条  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理事会决议一般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重大事项如下:

(一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;
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(三)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
(四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;

(六)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。

第三十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扬州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
第三十一条 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。

第三十二条 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扬州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第四章 管理层

第三十三条  扬州博物馆馆长室是博物馆的管理层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向理事会负责,管理层实行法人负责制。

第三十四条  扬州博物馆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,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;

(二)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业务活动,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;
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
(四)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、岗位晋升、人员管理、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、薪酬发放等工作;

(五)做好文物安全工作、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;

第三十五条  扬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,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、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;

(二)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;

(三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条  扬州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 扬州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扬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八条  扬州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财政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  扬州博物馆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条  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
第六章  信息披露

第四十一条  扬州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

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善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(一)扬州博物馆理事会章程和成员名单;

(二)扬州博物馆组织结构、人员招聘等信息;

(三)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、公众利益的事项;

(四)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事项。

第四十二条  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:单位年报、职工大会、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扬州博物馆网站(www.yzmuseum.com)。
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  本馆有如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
第八章   章程修改

第四十七条  扬州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八条  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
第九章      

第四十九条  本章程经扬州博物馆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博物馆理事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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