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录
序言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举办单位
第三章 理事会
第四章 管理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六章 信息披露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九章 附则
序 言
扬州博物馆成立于1951年,经过50多年的发展,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的藏品丰富、功能齐全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。2003年8月,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,与扬州博物馆合建一座现代化的新馆,扬州广陵书社收藏的30万片古籍雕版版片收入扬州博物馆。2005年10月,扬州博物馆新馆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建成并对外开放。扬州博物馆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实行“两块牌子、一套班子”管理,法人单位为扬州博物馆,核定编制为62人。经市文物局明确,天宁寺及马可• 波罗纪念馆由扬州博物馆代管。2008年1月,扬州博物馆对社会免费开放,5月被国家文物局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。目前,扬州博物馆馆长室下设办公室、展览部、宣传教育部、保管部、文化创意产业部、研究部、科技保护部、物管部、保卫部、天宁寺管理办公室等10个内设部门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扬州博物馆科学发展,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和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扬州博物馆,英文名称为Yangzhou Museum。地址为扬州市文昌西路468号。
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扬州市文物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四条 本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其宗旨是收藏、保护、研究扬州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,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成果,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,提升公众的人文、艺术和科学素养。
第五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开展与藏品或地方历史文化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,举办以历史、科学和艺术为主题的陈列展览;
(二)利用本馆资源积极开展地方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,开展对外文化交流;
(三)开展文物保护及修复科学技术研究,做好文物标本征集、鉴定、保管、保护、修复及复制;
(四)利用本馆藏品资源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;
(五)举办相关学术研讨、讲座、培训,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;
(六)编辑出版学术著作、展览图录、科普读物及《江淮文化论丛》;
(七)向观众提供讲解、语音导览、文化创意产品等配套服务;
(八)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。
第二章 举办单位
第六条 扬州博物馆的举办单位为扬州市文物局,举办单位的权利有:
(一)提出扬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向扬州博物馆委派有关理事;
(三)审核扬州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四)批准扬州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五)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;
(六)监督扬州博物馆的运行;
(七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有:
(一)支持扬州博物馆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害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(二)为扬州博物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(三)维护扬州博物馆合法权益,支持和引导本馆发展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第八条 扬州博物馆理事会是扬州博物馆的决策、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九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1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、名额与产生方式为: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;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各委派理事1名;扬州博物馆员工理事3名,其中馆长、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,其余2名理事由本馆职工推选产生;社会人士理事5名,由社会知名人士、文博专家等组成。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扬州博物馆邀请,经举办单位确认后产生。
第十条 扬州博物馆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(一)确定扬州博物馆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并保障其实现;
(二)拟定及修订扬州博物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(三)拟定扬州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(四)选举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(五)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;
(六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;
(七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年度工作计划;
(八)审议扬州博物馆的年度工作报告;
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十)沟通协调扬州博物馆与社会各届的关系,争取政府、社会对扬州博物馆的支持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、决策和监督权,支持管理层工作,不直接参与扬州博物馆具体管理。
第十二条 扬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本馆日常工作,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,接受理事会监督,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照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,并报举办单位批准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:
(一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(二)身体健康、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扬州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(三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(四)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扬州博物馆员工理事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,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。
(六)社会理事须是文化、艺术、教育等社会知名人士,或是扬州博物馆捐赠者、志愿者代表,或是为扬州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。
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四)参加扬州博物馆举办的活动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(二)及时向扬州博物馆管理层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条 理事应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(二)不得凭借扬州博物馆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(三)不得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管理和运作;
(四)不得从事与扬州博物馆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、年龄或工作职务变化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三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,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第三节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;设副理事长两名,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。
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(二)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(三)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。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理事会决议一般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重大事项如下:
(一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;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(四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;
(六)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扬州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扬州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四章 管理层
第三十三条 扬州博物馆馆长室是博物馆的管理层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向理事会负责,管理层实行法人负责制。
第三十四条 扬州博物馆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,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;
(二)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业务活动,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、岗位晋升、人员管理、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、薪酬发放等工作;
(五)做好文物安全工作、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;
第三十五条 扬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,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、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;
(二)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;
(三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六条 扬州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扬州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扬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 扬州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财政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扬州博物馆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六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一条 扬州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
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善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扬州博物馆理事会章程和成员名单;
(二)扬州博物馆组织结构、人员招聘等信息;
(三)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、公众利益的事项;
(四)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:单位年报、职工大会、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扬州博物馆网站(www.yzmuseum.com)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馆有如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四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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